1999辽足-2016辽足球票

tamoadmin 体育赛事 2024-08-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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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订男篮门票x张,乒乓球门票y张.

由题意得[ 1000x+500y=8000,

[x+y=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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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解得 [X=6

[Y=4

答:小李可以订男篮门票6张,乒乓球门票4张.(4分)

(2)能,理由如下:(5分)

设小李订男篮门票a张,足球门票b张,则乒乓球门票为(10-a-b)张.

由题意得1000a+800b+500(10-a-b)=8000.(7分)

整理得5a+3b=30,b= 三分之30-5a

∵a,b均为正整数,

∴当a=3时,b=5,

∴10-a-b=2.

∴小李可以预订男篮门票3张,足球门票5张和乒乓球门票2张.

∴小李的想法能实现.(8分)

足球球票收入如何记账?是否已经营改增了?

沈阳白塔公园是免费不收取门票的,沈阳白塔公园里面的白塔弥陀寺也是免费进入的,到白塔弥陀寺进香是要付费的。沈阳白塔始建于辽代,明代重修,公元1905年日俄战争奉天会战时被毁,2001年沈阳白塔重修竣工,2012年白塔公园建成并开放,2015年被毁一百多年的弥陀寺重修并部分开放,目前弥陀寺有少部分尚未完全竣工。

沈阳部分免费的公园;南湖公园、鲁迅公园、鲁迅儿童公园、大东公园、万泉公园、南运河带状公园、中山公园、百鸟公园、碧塘公园、万柳塘公园、界园、上园、智园、慧园、沈河园、青杨园、富民园、润西园、西娇园、长青园、兴民园、青杨林公园、百柳园、将军公园、南塔公园、白塔公园、宁山公园、塔南公园、辽河园、枫露公园、建设公园、劳动公园、苏家屯劳动公园、金山公园、新城公园、沈河体育公园、沈阳儿童足球公园、科普公园、zy公园、白塔公园、园、长江园、春华园、夏翠园、烈士塔公园、怒江园、怒江公园、塔湾园、冬青园、路园、秋实园、华海园、翠园、夏芳园、宜静园、怡园、奇园、趣园、远大湿地公园、塔湾滩地公园、五里河公园、沈水湾公园、浑河晚渡公园、罗士圈生态公园、龙王庙公园、滨河园、滂江园、八一公园、铁西森林公园、长青公园、云峰园、奥林匹克公园、和平体育公园、东基健身园、七星园、东塔园、英雄公园、奉达公园、腾飞公园、砂山公园、黄海公园、沈海园、德胜公园、生育文化园、劳模园、康乐园、浑南区东湖公园、丁香湖公园、仙女湖公园、湖广公园、青年公园、振兴园、阳春园、东宁元、黎明游园、黎明公园、新光公园、北斗公园、和平公园、博雅公园、淮河园、瑞丰公园、旭园、春晓园、肇工园、南中园、皂角园、文艺园、顺通园、长白岛森林公园、哥德杯世界足球公园、莫子山公园、虎石台公园、长河公园、方家栏公园、河畔公园、迎春公园、沈阳体育公园、浑河西峡谷生态公园、东新园、腊香园、克俭公园、滑翔公园、吉祥园、细河悠峡谷公园、长胜公园、辽中蒲河国家湿地公园、二龙山公园、法库东湖公园、辽中东湖公园等等都是免费的。

以上所列公园均不收取门票,公园内游乐设施部分需要付费的,比如摩天轮等等。

付费的公园有北陵公园、东陵公园、东陵郊野公园、沈阳棋盘山绳索公园、沈阳世博园、沈阳国家森林公园、鹿鸣春植物园、沈阳园林标本植物园、大东游乐园等等。

沈阳部分被拆除、改建、消失的公园;沈阳公园、三八公园、友谊公园、绿岛森林公园、西游记乐园、浑河乐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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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球票收入如何记账如下:

一、境内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

1.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

作为俱乐部的签约球员,其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训练补贴等各项津贴、比赛奖金、出场费等。对于球员每月取得的训练补贴等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需与当月工资、薪金一起由俱乐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比赛奖金、出场费收入,因与赛时、赛事相关,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俱乐部对于球员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可选择与球员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作为年终奖形式一次性发放,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单独计算纳税。

2.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

球员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主要是广告费、代言费、某项活动的出场费等,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其取得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形:球员个人以自身的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广告合同》、《代言合同》等,并直接收取相关报酬。此情形下,外单位向球员支付广告收入时,应由球员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及个人所得税。若协议明确球员取得税费后净收入的,还需换算为包括税费的收入,然后计算应纳税费。外单位与俱乐部签订《广告合同》、《代言合同》等,合同中约定具体进行广告代言的球员,俱乐部与该球员约定并向其支付广告分成收入。此情形下,外单位向俱乐部支付广告代言费,俱乐部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并就缴纳税费后的收入按分成比例支付给具体球员。该部分收入应视为球员受雇单位发放的奖金,并入球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俱乐部代扣代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俱乐部或球员为境外俱乐部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参加体育比赛、提供体育指导等)、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3.签字费

按惯例,俱乐部在与某职业球员签约时,会商定一定金额的签字费直接支付给球员(有转会费的情况下,签字费通常为转会费的10%),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俱乐部签约球员时,禁止签字费的存在。因此,签字费在形式上通常按签约期限分摊至球员周薪之中,即对于该部分收入,俱乐部每月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业余球员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业余球员可以参加俱乐部组织的除正式比赛以外的训练以及其它活动,因此,业余球员取得的收入主要为以下两部分: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为参加俱乐部一些训练、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因此,业余球员提供运动员陪练、参加体育表演、提供球技指导取得的收入均按“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俱乐部支付上述收入时还需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个人在税务机关时上述税费一并由税务机关征收。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此部分收入主要为来源于外单位的广告、代言等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及个人所得税,操作方法同上。境内球员被租借至境外俱乐部,因其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境内俱乐部,境外俱乐部支付的薪酬属于代付,因此由境内俱乐部对该球员取得的薪酬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该球员来源于境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视球员在境内外工作时间,依据双边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4.境外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球境外球员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为周薪、津补贴、出场费、比赛奖金等,内容与境内职业球员相同,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原则,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关于“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之规定,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运动员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对该部分所得也有征税权。

对于境外签约球员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及签字费收入,需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自由球员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自由球员,有可能会来境内参加一些训练、非正式的表演赛、广告、代言等活动,此时,俱乐部或有关单位在向该球员支付费用时,需根据活动内容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俱乐部租借职业球员租金收入的增值税问题租借只适用于与俱乐部签有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俱乐部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该球员租借到另一俱乐部。俱乐部租借球员一般会涉及两笔费用:一是支付给原俱乐部的“租金”;二是支付给球员的“周薪”。由于新俱乐部与球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仅与原俱乐部签订租借合同,故新俱乐部支付给球员的周薪,应理解为支付给原俱乐部“租金”的一部分,球员的薪资等报酬仍由原俱乐部承担,只是由新俱乐部代为发放。因此,球员取得的周薪由原俱乐部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原俱乐部向新俱乐部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原俱乐部派员为新俱乐部提供赛事活动、球技指导等服务,应按“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境外俱乐部从境内俱乐部取得职业球员租金的所得税问题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租借职业球员时,其支付内容与向境内俱乐部租借相同,除须按规定扣缴增值税外,企业所得税区分下列情况处理:构成常设机构在境外俱乐部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对于租借的境外球员,若境外俱乐部在境内的服务构成常设机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情形,境外俱乐部就来源于中国境内俱乐部支付的租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纳税。未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提供租借球员的境外俱乐部在境内的服务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种情形下,球员的劳动关系仍属于境外俱乐部,薪酬由境外俱乐部承担,只是由境内俱乐部代为支付。如前所述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运动员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对该部分所得也有征税权。

5、俱乐部收取球员转会费收入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会费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虽然根据《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账务处理时将球员视为一项技术资产设于无形资产科目项下,并在球员转出时,确认为技术资产转出收益。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营改增之后,技术研发、转让等服务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但是39号文件仍然有效,即税法上的“技术”仅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基于以上分析,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前转会费不属于营业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2006年5月1日之后,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转会费按照“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当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支付转会费,在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前,暂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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